劳动仲裁

员工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的,是工伤吗

  一、员工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的,是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意见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涵盖非机动车事故,电动车虽属非机动车,但其引发的事故仍可纳入工伤认定的事故范畴,核心判断标准是责任划分与事故场景。

  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属于“上下班途中”、构成“交通事故”、员工对事故负“非本人主要责任”。若三者均满足,可依法认定为工伤;缺少任一要件,均无法认定。

  二、“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认定

  “非本人主要责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形;若无法出具认定书,员工需举证证明事故存在且自身无主要责任,否则难以认定工伤。

  法理分析:人社部明确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必须以交管部门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这是因为工伤认定需客观划分责任,交管部门的专业认定具有公信力,可避免双方对责任归属产生争议。若交管部门因现场灭失等原因无法出具认定书,员工需提供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医疗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事故发生及自身责任程度。

  三、下班绕路买菜被电动车撞伤,算“上下班途中”吗

  若绕路买菜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内,即算“上下班途中”,可纳入工伤认定范畴;若为偏离合理路线、超出合理时间的私人活动,则不算。

  人社部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突破了“直线往返”限制,明确包括从事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如买菜、接孩子)且符合合理时间、路线的情形。判断核心在于“合理性”——绕路距离需在可接受范围,时间需与正常下班时间衔接,活动需为生活必需,而非临时安排的无关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