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是否属工伤

  一、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是否属工伤

  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并非必然不属工伤,核心判定标准是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或满足视同工伤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核心是“与工作相关”,而非局限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职岗位。条例明确,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意外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则规定了抢险救灾、突发疾病等视同工伤的情形,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障,避免机械以“本职”划界。

  司法实践中,认定关键在于非本职工作与单位利益的关联性。例如,行政文员受领导指派帮忙搬运办公物资受伤,因系单位安排且服务于工作需求,认定为工伤。需注意,劳动者需对受伤与工作的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需承担举证义务。

  二、受领导指派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一定算工伤吗

  通常算工伤,但存在例外情形。若指派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范畴、与单位利益相关,无论是否本职,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若领导指派的是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如帮领导接送家人),受伤则不属工伤,需区分“职务指派”与“私人委托”的界限。

  劳动者需留存指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指派行为的职务属性。

  三、自愿帮同事做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需结合帮工行为是否为单位利益、是否在工作场所及时间内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虽未明确规定自愿帮工情形,但司法实践中,若帮工行为与单位工作存在内在关联,可视为“与工作有关的行为”,适用“三工”原则。若自愿帮工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提升工作效率,且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受伤,通常可认定为工伤;若仅为帮助同事个人、与单位业务无关,或在非工作时间帮工受伤,则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