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上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上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满足特定条件可认定为“视同工伤”,核心需同时符合三个要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若缺乏任一要件(如非工作岗位发病、抢救超48小时死亡),通常不认定为工伤。此外,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的,即便符合前述条件,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上述情形属于“视同工伤”范畴,区别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典型情形,本质是法律基于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的特殊倾斜。立法目的在于覆盖工作中突发疾病的风险,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责任。

  二、“48小时”如何界定

  “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点,而非发病时间或入院时间;死亡标准不仅包括心跳停止,脑死亡也可作为认定依据。若职工在48小时内被确诊脑死亡、临床无复苏可能,即使后续依靠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超过48小时,仍可认定为工伤;若起算点或死亡标准认定错误,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纠正。这一界定既符合医学常识,又坚守了立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初衷,防止因机械适用时限规则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工亡待遇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一规则倒逼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保障劳动者即便在单位未参保的情况下,也能获得足额赔偿。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已产生的待遇仍需由用人单位足额赔付。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近亲属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维权,必要时可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