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是否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逃逸行为本身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然而,当肇事者逃逸后又主动投案,是否构成自首,从而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
网友咨询: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是否认定为自首?
律师解答: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后行为,而自首是其后续主动归案、配合调查的悔罪表现,二者性质不同、互不冲突。只要行为人在逃逸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包括自行报案、经通知到案等),且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核心事实(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碰撞过程、逃逸经过等),即使存在逃逸加重情节,仍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若行为人逃逸后未主动投案,而是被司法机关抓获、通缉后归案,即使归案后如实供述,因缺乏“自动投案”的核心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律师补充: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