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招摇撞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网友咨询:

  招摇撞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律师解答:

  1、招摇撞骗罪的核心前提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冒充的是教师、企业职员等,即使有欺骗行为,也不构成该罪。

  2、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并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这里的非法利益不仅指财物,还包括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城市户口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则可能不构成此罪。

  3、若仅存在身份误认,未实施利用虚假身份开展社会活动的行为,或行为未对国家机关威信造成损害,可认定为客观要件不成立。比如,他人擅自宣传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当事人对此不知情且未参与相关活动,不构成犯罪。

  4、反驳控方“充分证据”主张,若控方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冒充行为”、“行骗意图”、“法益侵害”(如无被害人证言、无虚假证件、无利益获取记录),则因证据不足应认定无罪。

  律师补充: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