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网友咨询:
刑讯逼供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律师解答:
1、本罪为身份犯,仅司法工作人员(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可构成主体。若行为人是非在编辅警、聘用制人员,且未获得司法机关正式授权参与侦查活动,或其行为超出法定职权范围,则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
2、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逼取口供”的特定目的,且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肉刑或变相肉刑。若行为人无逼供意图,主观上仅为维护审讯秩序而非获取口供,则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3、刑讯逼供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肉刑通常指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手段;变相肉刑则指以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间接手段造成身心折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如只是一般的训诫、教育,可能不构成犯罪。
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影响量刑结果。此外,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等情节也是重要的从宽处罚事由。
律师补充:
司法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犯罪予以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