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隐瞒重大病史,婚姻还作数吗
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坦诚是维系婚姻的基石。然而,当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这种信任便被打破,甚至引发婚姻效力的法律争议。
网友咨询:
伴侣隐瞒重大病史,婚姻还作数吗?
律师解答: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现阶段司法实践中,重大病史主要参考《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影响后代健康的先天遗传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除了参考《母婴保健法》列明的三类疾病外,也可能考虑疾病是否严重影响夫妻生活、是否可能遗传给后代等因素,个案中的认定可能会存在差异。如果一方隐瞒的疾病未被认定为“重大疾病”,法院不支持撤销婚姻的请求。
对于“隐瞒”行为的判定,一方面,隐瞒方需在婚前已知晓自己患有该疾病;另一方面,需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对方如实告知。若隐瞒方因自身不知情而未告知,或已通过口头、书面形式明确说明,則不构成“故意隐瞒”。
律师补充: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