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在工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常见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既已“协商一致”,便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也常常不清楚自己是否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即使后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若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双方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会导致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失去收入来源,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当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这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否认是自己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对“谁先提出”产生争议。法律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形。

  明示提出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明确地向劳动者表示希望解除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负责人明确口头提出解除意向。

  默示提出则更为复杂,指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明显表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即使没有明确表述。例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减员手续、直接收回办公用品并拒绝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等行为,均可视为用人单位默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明确记载提出解除动议的一方,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协议对此约定不明确,仲裁机构和法院往往会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认定,即推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

  三、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