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遵循“书面催告+留存证据+及时终止”的核心应对原则,避免承担法律风险。

  具体操作:1. 书面催告签订: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员工出具书面催告通知(明确签订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拒不签订的后果),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员工拒绝签字的,可通过EMS邮寄催告函(注明“劳动合同签订催告函”),留存邮寄回执及送达记录。2. 留存拒签证据:除催告记录外,还需留存用工记录(如考勤表、工资发放凭证)、与员工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等),证明是员工主动拒绝签订,而非用人单位未履行订立义务。3. 及时终止劳动关系:若员工经催告后仍拒绝签订,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足额结清员工已提供劳动的劳动报酬。

  二、员工拒签后又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免责吗

  员工拒签后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否免责需分两种情形判断:1. 已在1个月内完成催告且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凭催告记录、终止通知、拒签证据等主张免责,法院通常会支持,无需支付二倍工资;2. 未在1个月内终止或未履行催告义务:即使能证明员工拒签,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资(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合同前1日,或至实际终止劳动关系前1日)。

  三、员工以"对合同条款有异议"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必备条款。若员工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可能是对某些条款理解有误或认为不合理。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解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若员工对条款理解偏差(如误将"试用期工资80%"认为是"克扣工资")拒签,用人单位需向员工书面解释条款的合法性,并提供条款说明。若员工仍拒绝,用人单位可按无正当理由处理,但需留存解释记录,避免被认定为"未履行说明义务"。若员工仍拒绝签订,再按无正当理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