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试用期

  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试用期。无论双方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合同,任何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均属无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产生法律效力。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因此,是否约定试用期对非全日制用工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实务中常见的“试岗期”“适应期”“培训期”等变相试用期,若实质是通过设定该期限降低劳动报酬或变相考核,同样违反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违规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若试用期已实际履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若约定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常工资或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必须补足。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若违法辞退,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五大法律特征:一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二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三是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强制要求书面劳动合同;四是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五是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尽管用工形式灵活,但劳动者仍享有社会保险、工伤保障、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禁止约定试用期而规避其他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