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所谓的实习,是指尚未正式毕业的在校学生,因为想要有一些工作经验,从而加入企业临时工作一段时间,约定的实习时间结束,就再回到学校。临近毕业,不少学校会与校外企业、单位达成合作协议,派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拓展学生的能力。
网友咨询:
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通常情况下,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校学生的核心身份是“学生”,其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实习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并非以就业为目的的稳定就业,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主体仍为学校(如实习内容需符合教学要求、学校参与实习监督),实习单位的管理多为业务指导性质,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劳动管理。
若学生实习满足以下条件,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学生已完成全部学业,临近毕业(如大四下学期无课程安排),实习目的是就业,而非完成教学任务;接受实习单位的全面管理,完全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如考勤、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与正式员工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人身从属性极强。
律师补充:
学校应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委派专人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实习单位应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实习生受到伤害的,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