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签的竞业限制协议还算数吗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特殊法律文件,核心是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入职竞争企业或自营同类业务,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常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签的竞业限制协议还算数吗?
律师解答:
竞业限制协议不因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而直接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支付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非协议生效的条件。这意味着即使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协议本身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不能直接无视协议约定入职竞争企业,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当于劳动者在竞业期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迟延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发。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对于补偿的数额,双方若在协议中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若既无有效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若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予以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前述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