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突发疾病,抢救时间超48小时后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网友咨询:
工作时突发疾病,抢救时间超48小时后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工作时突发疾病,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突发疾病本身不属于工伤范畴,因为工伤强调与工作的关联性,而一般疾病源于劳动者自身身体状况。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如果超过48小时,人社部门通常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综合考量。如果医疗机构在48小时内已明确告知家属患者脑死亡,且继续治疗仅能维持基本生命体征,此时家属出于亲情坚持抢救的,可以突破48小时限制。如果能证明疾病发作与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存在紧密联系,即使超过48 小时死亡,也有可能争取认定工伤。
律师补充: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