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用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网友咨询:
公司利用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律师解答: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如果公司仅仅因为员工在末位淘汰制中排名靠后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岗位工作量。末位淘汰制中的“末位”仅代表员工在考核中的排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员工业绩排名靠后,只要其能够达到工作要求和标准,就不属于法定可解除合同的“不能胜任工作”情况。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