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乘客“开门杀”致损,责任谁来担

  “开门杀”是指机动车停稳后,乘车人或驾驶人未观察车辆后方交通状况,突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碰撞车门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流量增大,“开门杀”事故频发,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隐患。

  网友咨询:

  乘客“开门杀”致损,责任谁来担?

  律师解答:

  1、乘客。乘车人下车前负有观察车辆后方交通状况、确保安全的法定义务。无论司机是否提醒,乘客作为车门开启的直接行为人,若因疏忽未履行观察义务导致事故,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司机。司机负有提醒乘客安全开门的义务,且需将车辆停放在合法、安全的位置。若司机未履行提醒义务、违规停车(如在非机动车道停车),或未确保车辆完全停稳就让乘客下车,需承担相应责任。

  3、保险公司。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规定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若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交通规则(如逆行、超速行驶、在机动车道骑行),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乘客与司机的责任。

  律师补充: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应及时报警,固定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收集就医时保留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材料,为索赔提供依据。若双方就责任划分或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可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