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一般都要求劳动者提供由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离职证明,往往很难获得心仪单位的录用。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先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其给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与劳动者是否办理工作交接无先后顺序。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职证明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再就业权益,若允许用人单位以交接为由拖延,可能导致劳动者错失新工作机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作交接义务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未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未移交关键资料、未说明工作进度),属于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交接义务(如书面通知陈某补交所缺客户资料);若因未交接造成损失,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符合法定要求,避免因内容不当引发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包含对劳动者的负面评价、限制就业等条款,若包含此类内容,劳动者可要求公司修改,甚至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