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一方反悔,可以起诉确认离婚无效吗
“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社会生活中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目的(如规避购房政策、逃避债务、获取拆迁补偿等),合意办理离婚登记,却约定“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网友咨询:
“假离婚”后一方反悔,可以起诉确认离婚无效吗?
律师解答: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满足“双方自愿、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一旦完成登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曾约定“假离婚”,法院也无法认定离婚无效,因为法律不认可“假离婚”的特殊性质,仅以登记行为作为婚姻关系终止的依据。
“假离婚”与法定的“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 不同:可撤销婚姻(如胁迫结婚)是婚姻关系本身存在瑕疵,可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如重婚)是婚姻关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假离婚”是婚姻关系依法终止后,当事人对“离婚目的”的反悔,不存在婚姻关系本身的瑕疵,因此无法适用可撤销或无效的规定。
律师补充: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