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公司指派参与拔河比赛时发生伤亡,是工伤还是要“自甘风险”
职场中,公司常组织运动会、团建等集体活动,“员工参与活动受伤后如何定性”是高频争议点,核心矛盾集中在“是否属于工伤”与“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法律冲突。
网友咨询:
员工应公司指派参与拔河比赛时发生伤亡,是工伤还是要“自甘风险”?
律师解答:
“工伤”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要件,由工伤保险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自甘风险”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无过错导致损害,需自行承担责任。
员工应公司指派参与拔河比赛时发生伤亡,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根据规定,工作原因不仅包括直接从事本职工作,还涵盖“用人单位组织或者指派的与工作相关的文体活动”。公司指派员工参与拔河比赛,通常具有明确的职场目的(如塑造公司形象、增强团队协作、完成行业任务等),并非员工个人自愿发起的业余活动,属于“与工作相关的延伸活动”,完全符合“工作原因”要件。同时,比赛时间若为工作时间(如工作日组织)、地点为公司安排的场所,进一步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要件,三大要件齐全即可认定为工伤。
“自甘风险”仅适用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且需满足“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公司指派的活动中,员工并非完全自愿,不符合“自愿参加”的核心前提。
律师补充: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