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员工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或自身申请,由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最终清算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法律状态。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员工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待遇,是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员工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如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不受企业破产影响,员工可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企业应承担的待遇(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属于法定优先债权,即便企业破产,也需从破产财产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如供应商货款)清偿。

  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本应由基金支付的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全部由企业承担;而企业原本应承担的待遇(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仍按原标准计算。这些待遇合计后,统一作为“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时,优先受偿。

  律师补充: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比如工伤职工已经完全康复的;工伤职工将定期待遇进行了一次性结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自然死亡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的。职工拒绝治疗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