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股票已成为常见家庭资产,而“一方婚前买股、婚后增值”的分割问题,是离婚财产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

  网友咨询: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若婚前股票婚后未经过任何人为操作(如无买入卖出记录、无资金追加、无持仓调整),增值仅因市场整体行情上涨、上市公司业绩提升、股息分红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则增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孳息”,根据法律规定,仍归股票原持有人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常见的主动行为包括频繁买卖股票调整持仓、追加夫妻共同资金投入、通过调研分析优化投资策略等,此时,增值成果应视为“夫妻共同经营所得”,离婚时需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比例可结合双方贡献度(如操作方、资金来源)、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确定。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