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职工可以要求把社保费“折算”成工资发放吗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网友咨询:

  职工可以要求把社保费“折算”成工资发放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共同缴纳。社保费具有强制性、非现金支付属性,不得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计入工资发放,此类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若劳动者遇到公司提出不交社保“折算”成工资发放的情况,务必坚决拒绝,并要求公司依法缴纳社保。若公司拒不改正,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会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补缴社保费用并承担相应滞纳金。

  律师补充: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