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后可以再六个月内起诉吗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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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后可以再六个月内起诉吗?
律师解答:
“撤诉”是离婚诉讼里常见的程序行为,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或因未按规定出庭、缴纳诉讼费等情形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一般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若存在 “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六个月时限限制,可随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所谓“新情况”,通常指撤诉后出现的、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新事实,比如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需提供报警记录、病历等证据)、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如银行转账记录、房产过户信息)、与他人同居等;“新理由”则指基于新事实产生的、此前未提及的离婚理由,比如撤诉后发现对方存在重婚行为、伪造债务侵占共同财产等。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