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员工拒绝上夜班,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夜班通常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当日22 点至次日6 点期间工作的班次,夜班工作是许多行业的常态。

  网友咨询:

  员工拒绝上夜班,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需上夜班”(如“岗位实行三班倒,含夜班”),或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调整班次(包括夜班)”,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夜班,可能构成“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若单位规章制度明确“不服从合理安排属严重违纪”,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特殊群体员工有夜班保护规定,此类员工有权拒绝夜班,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合同:

  1、员工经医疗机构证明,存在不适合夜班的疾病(如严重神经衰弱、心脏病、睡眠障碍等),且该疾病确实影响夜班工作,员工可拒绝夜班。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律师补充: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