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违约方能否以发送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商业交往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从房屋租赁、买卖交易到服务提供等,合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但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一方可能会考虑解除合同。其中,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途径。

  网友咨询:

  违约方能否以发送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若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则守约方可直接发送通知解除;若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法定情形,守约方也有权发送通知解除合同。关于通知的形式,法律并未作严格限制,既可以是书面形式,如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发送电子邮件通知等,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为了避免纠纷,书面形式更为妥当,便于留存证据。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

  在民商事交易中,“违约方”是指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若允许其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相当于 “违约方通过违约行为逃避合同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故法律不赋予违约方“通知解除权”。

  律师补充: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合同履行环境日益复杂,“合同僵局” 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是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