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女职工被要求入职需先孕检合法吗

  入职体检,是用人单位为评估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降低用工风险的常规操作。但近年来,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工成本,将“提供孕检报告”作为入职前提,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女职工被要求入职需先孕检合法吗?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入职前先做孕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既侵犯女职工的隐私权与人格尊严,也构成基于性别和生育状况的就业歧视,女职工有权拒绝该要求。

  孕检并非“入职必要检查”,入职体检的法定项目仅包括传染病筛查(如乙肝、肺结核)、基础身体机能检查(如视力、听力),目的是确认劳动者是否具备岗位所需的基本健康条件,而 “是否怀孕” 与绝大多数岗位的履职能力无关(如行政、财务、设计等岗位)。孕检属于“个人健康隐私范畴”,涉及女职工的生育意愿、身体状况等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用人单位要求入职前提供孕检报告,侵犯女职工的隐私权与人格尊严。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强制孕检侵犯了平等就业权。

  律师补充: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因为生育降低其工资,故对于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予以补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