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收养关系,是指公民(收养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被收养人),使其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转而与收养人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现实中,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等原因,部分收养关系可能走向解除。
网友咨询: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律师解答:
若双方自愿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协议合法有效。若协议明确“解除后互不承担赡养义务”,且养子女成年并独立生活,法院通常尊重协议约定;但若协议未约定或约定模糊,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养子女承担部分赡养义务。法律的制定秉持公平正义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原则,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若养父母存在虐待、遗弃养子女等严重过错行为(如长期殴打、不给饭吃),养子女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后,可免除赡养义务。
“缺乏劳动能力” 需通过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残疾证等证据认定。“无生活来源” 需证明养父母无退休金、养老金、存款、房产租金等稳定收入,且无法通过低保、社会救助覆盖基本需求。需注意,该情形下即使解除收养协议中约定 “养子女无需赡养”,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属无效,养父母仍可主张赡养义务。
律师补充: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