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关乎着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其中,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常常引发诸多关注与争议。

  网友咨询:

  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可以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存在,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初期,相互了解、适应。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彼此的工作能力、工作要求等方面并不完全熟悉,因此设置试用期进行考察具有合理性。但当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时,双方已经经过了一定时间的合作,彼此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都较为明晰。此时再约定试用期,既不符合试用期设立的初衷,也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