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看孩子能否不支付抚养费
探望权在法律上被称为"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与子女会面、交流的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维系父母子女间的亲情联系,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网友咨询:
离婚后不让看孩子能否不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答: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这种义务并不会因探望权受到阻碍而消失。即使一方未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否则就会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律师补充:
离婚后对方不给看孩子,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依法维权:
(一)尝试与对方沟通,解释探视权是法定权利,提出具体的探望方案(如频次、时长、接送方式等),探视对孩子健康成长有积极意义。
(二)如协商未果,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三)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判决。原告需证明自己是子女的父/母,且对方存在阻碍探望的事实。可准备离婚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对已生效的探望权判决或调解书,对方仍拒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