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骑摩托撞伤行人,责任如何划分
一、未成年骑摩托撞伤行人,责任如何划分
未成年骑摩托撞伤行人的责任划分,核心是“多元责任主体+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未成年驾驶人的监护人(父母为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是摩托车所有人(若所有人非监护人,且存在明知未成年无证仍出借、未妥善保管车辆等过错),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三是有过错的行人,需按自身过错比例减轻对方责任。责任比例需结合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定。
二、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确立“监护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监护人责任的承担不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未成年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监护人就需承担责任。立法初衷在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监护人对其具有法定的教育、保护和监管义务,该义务是一种兜底性责任,不能因监护人尽到部分义务就完全免责,否则会导致受害人救济无门,违背公平原则。
即使监护人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如明确禁止未成年人骑摩托、妥善存放车辆钥匙等),法院也会根据监护义务的履行程度,酌情减轻10%-30%的责任。但需注意,减轻责任的前提是监护人提供充分证据(如沟通记录、证人证言、车辆存放凭证等),否则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若未成年人自身有财产(如压岁钱、赠与财产等),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补充赔偿。
三、摩托车所有人与监护人不一致,需担责吗
需根据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判定,有过错则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常见过错情形包括:一是明知或应知借车人是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证,仍将摩托车出借;二是未对摩托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如未锁车、随意放置钥匙),导致未成年人擅自驾驶;三是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如刹车失灵、灯光损坏)未及时维修,增加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