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同等责任就是等于“各管各的”吗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事故的关键环节。其中,“同等责任” 是常见的责任划分结果之一,但不少人对其存在误解。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同等责任就是等于“各管各的”吗?
律师解答:
交警认定同等责任并非意味着 “各管各的”,而是需要根据事故造成的总损失,按照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比例来分担。
同等责任是指事故双方在事故中都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对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双方的车辆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承担同等比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各自承担50%。例如,A的车辆维修费为8000 元,B的车辆维修费为2000 元,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10000 元。按照同等责任划分,双方各承担50%,即5000 元。那么,A需要承担自己的8000元损失中的5000元;B需要承担自己的2000元,另向A支付3000 元。由此可见,同等责任并非简单的 “各管各的”。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 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