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压力过大患上抑郁症,能否认定为工伤
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职场人的工作节奏不断加快,工作压力也随之陡增。
网友咨询:
因工作压力过大患上抑郁症,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通常情况下难以直接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认定需满足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这三大核心要素,或符合视同工伤的特定情形。抑郁症作为一种精神疾病,其发病原因具有复杂性,往往是生理、心理、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很难明确界定完全由工作压力这一单一因素导致,且抑郁症未被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故原则上不构成工伤。
司法实践中,若要将抑郁症认定为工伤,需证明抑郁症与工作存在直接且唯一的因果关系。若抑郁症由“事故伤害”引发,例如,因工作中遭遇突发的、强烈的暴力伤害、重大事故等特殊职业伤害,导致精神受到剧烈刺激而直接引发抑郁症,且有充分的医学诊断证明和证据链证实两者的因果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补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