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常居住的空置房屋该不该支付物业费
在城市化进程加速和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空置房”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无论是尚未装修入住的新房、因工作调动暂时离开的旧居,这些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疑问:既然业主并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是否还有义务支付物业费?
网友咨询:
业主不常居住的空置房屋该不该支付物业费?
律师解答:
业主不常居住的空置房屋仍需正常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绝缴纳。
根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费的本质是为维护小区公共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其服务对象是小区整体而非个别业主。物业公司提供的建筑物维护、公用设施保养、公共区域保洁、安保巡逻、绿化养护等服务,均是保障小区共有部分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依然享受了这些公共服务带来的房屋保值增值等利益。如果允许空置房业主不缴费,将导致物业服务成本无法足额回收,最终损害的是全体缴费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整体环境与安全。
实践中,有些地方或物业公司会与业主协商,对长期空置且未装修的房屋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减免,但这必须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或者是物业公司自愿给予的优惠。若无此类特别约定,则应按合同全额支付。
律师补充: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以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