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一方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由法院依法审理并裁判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因逃避离婚拒绝出庭,有的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甚至有的被告中途退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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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律师解答:
若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的,法院还可以拘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所谓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等。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争议较大且必须被告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情形,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原告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因为被告不出庭,无法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被告不出庭,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若被告下落不明(如离家出走、无法联系),法院需先通过“公告送达”程序告知其开庭信息。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出庭的,法院可缺席审理并判决。
律师补充: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