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约定“不得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是否有效

  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都需要受到合同的限制。如果有一方违约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网友咨询:

  合同约定“不得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其核心作用是弥补守约方损失、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金调整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或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公平。合同中“不得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约定,通常情况下无效,不能排除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若合同中仅存在“不得调整违约金”的无效条款,其他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仍合法有效;当事人可单独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

  律师补充: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