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的,如何认定各合同效力

  在商业和民事活动中,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文件,至关重要。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一笔交易可能会出现多份合同。多份合同的存在往往会导致法律纠纷,尤其是在合同效力、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产生争议。

  网友咨询: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的,如何认定各合同效力?

  律师解答:

  1、存在阴阳合同。“阳合同”的签订目的是逃避国家税收,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阴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约定了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但如果“阴合同”中存在其他违法内容,也无效。

  2、多份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若多份合同内容无冲突(如仅签署时间不同、盖章主体相同),通常视为当事人对同一交易的重复确认,不产生效力冲突。存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内容互补,则补充协议视为对主合同的修改,以最终合意为准。

  律师补充: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以约定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