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格式条款已成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重要形式。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广泛应用于电信、金融、保险、运输、房地产等行业。
网友咨询: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解答:
1、必须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2、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3、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律师补充:
对合同的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采用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是因为格式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相对方往往只能被动接受,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当出现歧义时,通过这种方式促使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拟定条款时更加严谨、规范,避免利用模糊表述损害相对方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