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其位,谋其政”是基本的职业操守。当国家公职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疏于职守,最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时,这便不再仅仅是工作失误,而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网友咨询: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行为表现为“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且造成了重大损失。例如,对本应监管的事项疏于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置之不理,或者在执行公务时马虎草率,违反规章制度。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不仅仅指拥有行政编制的公务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民警在执行公务时,也可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可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这是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关键区别之一。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其主观心态是对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律师补充:

  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