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纠纷而被同事暴力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的情形。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制度,而“工作中因纠纷被同事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因涉及“工作关联性”与“纠纷性质”的界定,一直是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网友咨询:
职工因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纠纷而被同事暴力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时段,还包括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仅指职工直接从事工作的岗位区域,还包括因工作需要涉及的其他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指职工基于岗位职责要求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任务、协调工作关系、执行上级指令等。
若纠纷的直接诱因是“履行工作职责”(如分工争议、工作进度督促、质量检查等),即使过程中夹杂情绪争执,仍可能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大概率可认定为工伤;若纠纷完全源于私人恩怨(如感情纠葛、个人借款、生活习惯冲突等),则与工作无关,无法认定为工伤。
律师补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