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后对方藏匿孩子不让探望怎么解决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维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结。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怨恨、报复或控制欲等原因,采取藏匿孩子、拒绝对方探望的行为,引发大量纠纷。

  网友咨询:

  离婚后对方藏匿孩子不让探望怎么解决?

  律师解答:

  离婚后对方藏匿孩子不让探望,属于侵犯探望权的违法行为,权利人可优先与对方沟通,明确告知其行为违法,若沟通无果,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妇联申请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成双方达成探望协议(如调整探望时间、确定接送方式等),避免直接激化矛盾。若调解无效,需向法院提起 “探望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如探望时间、地点、时长、接送方式等)。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配合,可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履行,包括向对方发出执行通知书、约谈教育、罚款、拘留等。若对方长期拒不履行,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