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是什么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网友咨询: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是承揽合同的核心权利之一,指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无需理由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立法目的是赋予定作人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终止合同的自由,平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特定化需求与承揽人的劳动付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需满足:

  1、时间要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承揽工作完成前”。“工作完成”指承揽人已交付全部工作成果,或虽未交付但已完成全部实质性工作。若承揽人已全面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无权再主张任意解除权,仅能通过法定解除权(如工作成果存在质量瑕疵)解除。

  2、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需以书面形式(如函件、邮件、微信书面通知等)向承揽人明确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口头通知需有充分证据佐证(如录音、聊天记录),避免因“解除意思不明确”引发争议。如果承揽人对解除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3、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不得损害承揽人的合法权益,需赔偿承揽人因合同解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已投入的材料成本、已付出的劳动报酬、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是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而非行使解除权的前提条件。

  律师补充: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时,明知该工作存在高度危险,却没有向承揽人作出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导致承揽人因不知情而受伤,那么定作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定作人不合理地干预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作出错误或不安全的指示,从而导致承揽人受伤,定作人也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