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构成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日益复杂,因危险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网友咨询:
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也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危险驾驶罪界定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危险行为(如醉驾、追逐竞驶等),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构成犯罪。醉驾行为会显著降低驾驶人员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对道路上的行人、车辆构成抽象危险,这种危险本身就具有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无需等待实际损害发生。因此,“未造成后果”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仅能作为量刑时的参考情节。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律师补充: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