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采矿罪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中的常见罪名,它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需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主观方面要求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擅自开采,且会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还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违法后果,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非法采矿罪应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非法采矿罪的入罪门槛。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合法采矿权人越界采矿,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采矿许可证是对开采范围、矿种等的法定限制,超越范围采矿与无证采矿具有同等的违法本质,均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两方面判断:一是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的客观事实(需专业测绘确认);二是是否达到刑事追责标准。
合法采矿权人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采矿,若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开采矿产品价值、造成资源破坏价值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构成非法采矿罪;若未达刑事标准,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