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在职务犯罪中,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两种常见且容易混淆的罪名。两者都涉及公共财物,都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但在法律认定和刑罚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明确二者的区别,不仅有助于法律从业者准确适用法律,也对公职人员规范自身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贪污罪的行为人具有将公共财物永久据为己有的故意,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只是暂时使用公款,并打算在未来某一时间归还。

  2、侵害客体方面,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挪用公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占有权,一般不涉及处分权。正因为挪用公款罪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害程度较轻,其法定刑罚也相对较轻。

  3、犯罪对象上,贪污罪的对象包括一切公共财产,既可以是钱款,也可以是物品;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通常限于公款和特定公物。

  4、犯罪手段也不同。贪污罪通常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永久掩盖对公共财产的占有,如造假账、虚报支出等;而挪用公款罪一般只是擅自动用,账目上往往留有痕迹,不刻意隐瞒公款的性质和去向。

  二、如何判断“非法占有”与“非法使用”的主观故意

  在区分贪污与挪用公款时,法院通常会考察以下因素:

  1、平账手段是判断主观故意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一般认定为贪污罪。相反,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平账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某些掩饰手段但账目上仍能反映公款流向,则更可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2、归还能力和归还行为也是重要判断因素。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公款去向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演变也是考虑因素。有些案件开始时可能只是挪用公款,但后来行为人主观故意发生变化,从暂时使用转为永久占有。例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一开始想还,但后来感到难以归还,于是采用涂改账目等手段试图掩盖行为,这时挪用公款的行为就可能转化为贪污行为。

  三、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主要有哪些情形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潜逃行为明确表明其不再打算归还公款,主观故意已从非法使用转变为非法占有。

  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认定为贪污罪。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佔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也以贪污罪论处。这种行为直接侵吞了单位收入,体现了永久占有的故意。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同样可以认定其主观故意已转化为非法占有。例如,行为人在挪用公款后,虽然账面没有完全平账,但长期不归还且隐瞒公款去向,经催要后仍不归还,则可能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