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如何认定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如何认定

  “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的兜底条款,指除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外,与前述法定过错具有相当性,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破坏婚姻家庭秩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过错行为。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是基于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的立法完善,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适应社会发展。离婚损害赔偿的核心是“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需遵循“相当性原则”,即过错程度、危害后果需与法定四种过错相当,均需达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程度。

  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多次婚内出轨并造成严重后果、婚内与他人育有子女、严重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权益、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等。无过错方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需举证证明过错方行为符合“重大性”“关联性”要求。

  二、主张“其他重大过错”赔偿,需提交哪些关键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方需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从证据规则来看,“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依赖客观证据支撑,主观陈述难以被法院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需符合法定形式,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需提供原始载体,必要时需进行公证或司法鉴定。

  需提交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证明过错方存在“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证据(如出轨聊天记录、亲密照片、子女出生证明、挥霍财产的转账记录等);二是证明过错行为与离婚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如过错行为被发现的时间、双方因过错产生的争吵记录等);三是证明损害后果的证据(如无过错方的病历、精神鉴定报告、名誉受损的证明等)。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非法证据(如私装监控获取的视频)可能被法院排除。

  三、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存在“其他重大过错”,还能主张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十九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离婚后一年内主张”的时间限制,明确诉讼时效为3年,从无过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