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医疗事故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律师解答:

  1、主体资格的辩护。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经过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医技人员等。如果行为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2、“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严重不负责任”才构成医疗事故罪,而非一般的疏忽或差错。辩护时应重点论证: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和技术常规;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紧急情况、患者特殊体质等客观因素影响等。

  3、因果关系方面。辩护时应关注损害后果是否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是否存在患者自身疾病发展、其他医疗干预等因素介入等。

  4、即使构成犯罪,仍可基于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争取从宽处罚。

  律师补充: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