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何法律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网友咨询: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
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双方已进入合同订立的实质性磋商阶段,而非单纯的初步接触。认定标准包括:是否就合同核心条款(如标的、价格、履行方式)达成初步共识;是否有明确的缔约意向(如签订意向书、支付保证金、推进履约准备);是否存在持续的沟通行为(如邮件、微信、面谈记录)。
2、一方因过错而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保密等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为签订合同而开始接触磋商后,逐渐产生的一系列义务。
3、给对方造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以及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失是因对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若无该过错行为,合同大概率会成立并履行,损失也不会发生。
律师补充:
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阶段;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中,无过错方需履行减损义务,即发现对方存在过错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及时终止仓库租赁、停止后续履约准备),否则扩大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赔偿。以下情形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导致缔约目的落空);二是因双方均无过错的意外事件导致磋商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