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租客不搬走一直占着房子,房东如何维权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房屋租赁此类纠纷呈上升趋势。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租客不搬走一直占着房子,房东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一)书面催告。在租赁合同已到期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房东应当向租客发送书面通知,明确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搬离房屋。这份通知应当明确提及合同解除的事实和最后期限,并说明逾期不搬离的法律后果。通知的方式可以是纸质信件、电子邮件、微信或短信等,但务必保留好送达证据。

  (二)若催告后租客仍拒不配合,房东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成腾房协议。调解具有高效、低成本的优势,若能达成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增强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三)若调解无果,房东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需明确:确认租赁合同已解除;判令租客立即腾退房屋;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赔偿因逾期腾房造成的损失。若法院判决支持房东诉求,租客仍拒不履行,房东可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

  律师补充: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