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既往病史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一、员工既往病史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员工的既往病史原则上不影响工伤认定,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与劳动者是否存在既往病史无必然关联。只有当伤害结果与工作原因无任何因果关系,完全由既往疾病自然发展导致时,才无法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职工存在既往病史,只要伤害是因工作原因直接引发(包括工作诱因导致旧伤复发、伤情加重),就满足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用人单位不得以 “存在既往病史” 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社保行政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仅将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三种情形列为不得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范围,既往病史并未纳入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二、员工因既往病史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员工因既往病史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与是否存在既往病史无关,核心取决于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要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只要同时满足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的时空要件,以及 “突发疾病死亡或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的结果要件,无论该疾病是否为既往病史,均应视同工伤。若仅在工作中突发既往疾病,未发生死亡结果,或超出 48 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即便发病与工作有一定关联,也无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如果是工作中的事故伤害直接导致既往疾病发作、加重的,可按事故伤害相关规定认定工伤。
三、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入职时隐瞒既往病史为由,否定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无权以员工入职时隐瞒既往病史为由否定工伤认定,该抗辩无任何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唯一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要件,员工是否隐瞒既往病史,与工伤认定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要劳动者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就必须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隐瞒病史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社保行政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