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一、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属于可撤销合同,仅在同时符合法定无效情形时,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的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负有法定告知义务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只有当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定无效情形时,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单纯的欺诈缔约行为仅产生合同可撤销的法律效果。
二、受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还是可撤销
受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同样不属于无效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属于可撤销合同,其效力认定有严格的法律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合同相对方对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完全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受欺诈方无权主张撤销合同,仅可向实施欺诈的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 “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未参与合同缔约履行的其他主体,常见的包括中介机构、担保人、交易介绍人等。
三、受欺诈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法定规则
一是行使方式法定,受欺诈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不能通过单方通知、协商等私力方式行使撤销权,非经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不产生合同撤销的法律效力。二是行使期限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规则,受欺诈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无论是否知晓欺诈事实,撤销权均永久消灭。三是权利可自愿放弃,受欺诈方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时消灭,后续不得再主张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