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老师制止学生打架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在校园环境中,维持秩序和保护学生安全是教师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学生发生冲突时,教师主动进行干预和制止可能伴随人身伤害的风险。

  网友咨询:

  老师制止学生打架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

  老师在工作中因制止学生打架而受伤,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认定工伤通常需满足“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从工作原因角度分析,维护课堂秩序、保护学生安全是教师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制止学生打架是教师履行管理、教育职责的直接体现,因此受伤与工作原因密不可分。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受伤发生在校园内的课间休息时间,这显然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如果学校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伤不属于工伤。

  律师补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申请,工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